管理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

韶关市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服务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韶关市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运营,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入孵基地的创业者实现创业和稳定创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入孵基地的创业者。

第一章 入孵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入孵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可申请入孵基地: (一)高校毕业生、返乡人员、异地务工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科技(海归)人员、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 (二)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等初创企业。 (三)创业项目属电子商务、农品推广、信息应用及文创产业符合韶关发展方向的创业项目。如申请入孵企业属于此类,可视情况适当放宽登记注册时间限制。 (四)获得省、市创业创新大赛奖项的企业或项目。 申请对象的入孵企业(项目)应侧重于自主经营或自主研发,具备市场发展潜力,具有一定的经济预期与社会效益,具有可行的商业计划书或项目计划书,有创业启动资金或融资方案,知识产权清晰,项目技术来源正规,无违法违规现象或不良记录。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创业项目,一般不得入孵基地。

第四条 入孵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有意向入孵基地的,需向基地运营中心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韶关市创业孵化基地入孵申请表》。 (二)法定登记注册证明材料(企业申请需提供)。 (三)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属重点群体,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返乡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在外地工作的劳动合同或参保证明等;异地务工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相关的认定证明;科技(海归)人员需提供相关专业证书或学历证明;退役军人需提供专业证或退伍证;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 (四)商业计划书或项目计划书。 (五)基地运营中心要求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入孵评审。入孵评审按照“初审—评审—准入”流程进行。 (一)初审。基地运营中心收到入孵申请材料后进行集中初审。经初审通过的,由基地运营中心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告知申请对象。 (二)评审。基地运营中心集中组织专家开展评审。专家根据申请资料,对照《韶关市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评审表》进行打分,并给予评审意见。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视为评审合格。如遇到基地入孵卡位不足的,同批次评审按其分值高低优先安排,其余的可排队等候入孵。评审不合格的,及时告知申请对象。 (三)准入。基地运营中心及时将评审结果报市人社部门确定最终入孵对象。确定后,基地运营中心及时通知申请对象,并安排入孵有关事宜。

第六条 签约入孵。经评审通过的申请对象,与基地运营中心签订《韶关市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协议》,并办理有关入孵手续。

第七条 入孵期限。入孵协议一般为两年一签,入孵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属重点群体创办初创企业,且经专家评审属可重点扶持的创业项目,可适当延长入孵期限,但累计最长入孵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孵化服务

第八条 场地保障。为入孵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第九条 商事业务代理。为入孵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第十条 行政公共服务。为入孵对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办理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 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入孵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展示对接。为入孵对象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其对接。

第十三条 宣传推广。积极举办各种创业活动,扩大基地影响力。做好日常交流考察、参观接待具体事务。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宣传手册等媒介加大对基地的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第三章 入孵管理

第十四条 入孵对象应严格遵守基地各项管理,根据签订的入孵协议开展创业活动。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以创业项目入孵的,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在入孵基地后六个月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基地运营中心可视其具体经营情况适当放宽);入孵企业原则上应在入孵基地后三个月内将注册地址变更至基地内,并将证照复印加盖公章报基地运营中心备案(可视其经营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退孵后,应及时办理地址变更等有关手续。 (三)入孵对象有义务根据基地运营中心的合理要求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并上报相关数据。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入孵创业项目经营情况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以及基地运营服务工作总结(企业需加盖公章、项目需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基地运营中心。 (四)入孵对象应积极参与和配合基地组织或承办各类参观、交流和培训等创业活动。无特殊情况或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推脱。 (五)入孵对象应积极配合基地运营中心开展基地宣传推广工作。 (六)入孵对象应自觉维持基地公共秩序,提高安全意识,加强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水电、食品、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维护好基地形象。

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基地运营中心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入孵企业(项目)进行定期考核及评估。每年聘请专家,采取走访调研、集中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等形式,对入孵企业(项目)的阶段性经营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入孵企业(项目),基地运营中心将要求其限期整改,确不能按规定整改到位的,考虑作清退处理。具体考核时间和内容由基地运营中心另行通知,考核结果将报市人社部门决策参考。

第四章 毕业标准和清退条件

第十六条 毕业基本标准。入孵企业(项目)经基地运营中心提供创业孵化服务,能正常经营或向好发展,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其主要负责人有意愿在协议有效期内提前搬离基地并成功变更新的注册地址,或协议到期搬离基地并成功变更新的注册地址继续经营的,视为孵化成功,予以毕业。毕业企业,由基地运营中心授予“韶关市创业孵化基地毕业企业”牌匾。

第十七条 清退条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地运营中心对入孵企业(项目)予以清退处理; (一)入孵企业(项目)原则上应在签订入孵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入孵基地。如遇特殊情况,需向基地运营中心提前报备并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入孵。未按时按要求入孵基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入孵资格,签订的入孵协议自动失效。 (二)入孵企业(项目)在履行入孵协议期间,主动提出终止协议的,应提前1个月向基地运营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主要负责人需签字确认),经基地运营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需在一周内搬离基地。 (三)入孵企业(项目)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存在不良记录,利用基地场所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其负责人及其员工受到工商、税务、环保、公安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四)入孵企业(项目)严重违反(包括但不限于3次以上违反、恶意违反、一次性同时违反多项规定等)基地管理制度,多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基地举办的创业活动或会议。 (五)入孵企业(项目)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基地开展相关数据信息统计工作,或瞒报、错报、虚报相关数据,被有关部门通报或通知批评,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有问题的。 (六)入孵企业(项目)直接对所使用的孵化场所转租、转借,或假以合作、合伙、公司下设部门等名义间接对所使房屋转租、转借的; (七)基地运营中心认为有必要终止入孵协议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五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为了规范基地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基地档案工作由指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统筹管理。 (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基地所有档案资料的统一收集、分类、整理、编目、排列、上架、保管、借阅、鉴定、销毁、移交等工作。 (三)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基地档案管理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保管以及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第二十条 归档制度 (一)凡是反映基地管理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由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三)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相关部门保留的,需保存复印件。 (四)在归档范围内的其他资料,由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后连同有关资料上架存档,需要使用的可复印或复制,归档范围外的由各岗位自行保管。

第二十一条 档案保管制度 (一)基地设专门存放档案区域,运营中心应根据保存档案数量,设置存放档案的箱柜。 (二)归档资料要进行登记,编制归档目录。 (三)档案管理员要科学地编制分类法,根据分类法,编制分类目录。根据需要编制专题目录,完善检索工具,以便于查找。 (四)档案要分类、分卷装订成册,保管要有条理,主次分明,存放科学。 (五)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管理的档案资料,了解利用者的需求,掌握利用规律。 (六)根据有关规定及基地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存期限,每年年终据此进行整理、剔除。 (七)经确定需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编造销毁清册,经领导及有关人员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清单由档案管理员永久保存。 (八)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丢失的防护工作。 (九)凡基地管理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岗位档案应根据资料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每年移交一次,必须保留的尽量留复印件,其余资料交档案管理人员统一保存。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基地运营中心对获得入孵企业(项目)的有关技术、知识、信息均应保密,未经许可,不得公开、泄露、使用或提供给他人。对主管部门需要的相关数据信息,入孵企业(项目)应积极配合,如实准确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地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2年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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